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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送老婆能兌現嗎?

  某房地產公司在房產銷售廣告中打出廣告語"買房送老婆",陳某看到這個廣告標語後心情大悅,馬上到該房產銷售中心選房並準備支付30萬首付款,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前,陳某向售樓人員問及如何兌現"送老婆"時,售樓人員告知"買房送老婆"意即買房送給老婆。陳某提出自己購該處樓盤即看中"送老婆"這一條,認為銷售商會采取介紹對象的方式來"送",不想竟是"送給老婆",於是陳某當即不同意簽訂購房合同,並以欺詐為由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相應損失。

  "買房送老婆"的廣告語是否構成欺詐,是否可以追究其相應責任?

  筆者認為本案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間房屋信貸任何問題免費諮詢要約的相關權利義務關系,銷售商無須承擔責任,理由如下:

  一、要約是當事人自己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成立需具備以下兩項條件:交易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而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種意思表示。本案中的廣告屬商業廣告,商業廣告一般是要約邀請,但並不排除廣告中符合要約條件的要約邀請構成要約,本案中雙方雖已就具體房型、房價等議定,但因"送老婆"這一條未達成一致而阻卻瞭合同的簽訂,該廣告語隻是商傢為吸引顧客光臨,增加締約機會,故不具備要約成立要件。

  二、在房地產銷售中,銷售商都會制作精美的廣告來招徠顧客,廣告宣傳中繪有大面積的綠地,健身設施等完善的小區設施,這些承諾連同地理位置、房價、房型等共同構成瞭顧客決定購房的主要因素。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法規中,現房不符合同規定、未寫進合同但廣告中的附帶承諾未兌現且影響購房者實質使用的,購房者可以商傢欺詐或違約致使合同不能訂立而要求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並可要求承擔違約或商品房銷售合同不能簽訂的締約過失責任。"送老婆"這一"條件"與房屋的質量、正常使用並無關聯,故不存在房產商擔責的情形。

  三、合同法規定,違反我國法律強制性規定而訂立的合同無效。"送老婆"明顯違反瞭婚姻法的規定,假使合同成立,亦當然無效。

  四、本案中,雙方在要約承諾之前,商傢已明釋瞭該廣告語,意即並非送老婆,而是買房送給老婆,亦不存在欺詐。

新聞來源http://fs.house.sina.com.cn/news/2014-05-18/101141480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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